北京某广告公司与何某签订了《媒体推广独家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北京某广告公司以包断代理销售方式取得何某微信公众号广告资源的独占性代理销售权,双方约了定合作期限为两个月,合同总价款为230余万元,广告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对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北京某广告公司如迟延支付费用超过30日,何某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同时约定因违约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按单月包断费(117万元)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广告公司拖欠何某合同款59万元迟迟不予支付。
接受何某的委托后,团队办案律师认为叶某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已约履行。双方约定的广告代理期限虽然已经结束,但北京某广告公司并没有履行完付款义务,该协议并没有终止。根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叶某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北京某广告公司以违约金形式赔偿未支付广告费及其他各项实际损失才能利益最大化。
团队律师代理叶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提出了解除协议,并要求北京某广告公司给付117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过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